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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杀害熊猫,私自出售熊猫皮,至少判刑10年,甚至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非法杀害熊猫,私自出售熊猫皮,至少判刑10年,甚至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捕杀大熊猫一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非法捕杀大熊猫二只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非法收购、贩运大熊猫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收购、贩运活体大熊猫导致其死亡,比照捕杀大熊猫处理。
杀死大熊猫会不会判死刑?有案例吗?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熊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扩展资料: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百科:野生动物保护法
福建男子疑似捕杀江豚,警方已经介入,宰杀保护动物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几个建国后猎杀大熊猫的案例,不过并没写那些偷猎者的判决结果,于是有很多朋友在下面追问。除此之外,点赞最高的两条评论是:
1、“换现在试试?杀个人可能没多大波澜,但杀只熊猫,不管是谁,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人,能活着走出中国算你赢。”高达3700多赞;
2、“抓住判死刑!不管是谁(大哭),可怜的滚滚!”也有1800多赞。
可以看到,大家确实是义愤填膺,觉得无论是谁杀了熊猫都应该抵命——毕竟是我们的国宝团子,人心如此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不是儿戏,真抓住了猎熊者能判死刑吗?1989年的“陕西李传才猎杀国宝大熊猫案”或许作为参考。
1989年初,陕西佛坪县岳坝乡村民李传才决定弄点钱花。俗话说“穷生奸计,富长良心”,大凡人到窘迫之时,恨不得天上掉下钱来。这时候又不流行外出打工,乡村里生财之道属实极为有限:要么老实种地,要么学门手艺挣钱,要么铤而走险。当时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非常多,还都是挑认识的人下手,可以说丧尽天良了。但是佛坪县这个地方太过特殊,岳坝乡更是特殊中的特殊,所以造成了李传才看上的财路也和别人不一样。
原来佛坪县位于秦岭南麓,这里是熊猫的主要分布区域之一,密度居中国之首,被认定为秦岭亚种,而岳坝乡正是这片区域的中心。据《佛坪县志》给出的数据,1983~1985年间,佛坪境内共有大熊猫74~93只,其中自然保护区境内45~64只,龙草坪林业局境内12只,县内其它地区17只。这来自佛坪县林业局、林业部属佛坪自然保护区、陕西省龙草坪林业局的三方共同调查,是非常权威的官方数据。
佛坪人俗呼熊猫为“花熊”,因为其毛色有黑有白、且形似熊,这倒与生物学家的研究不谋而合。在国家未将熊猫列入珍稀保护动物时,民间猎人的主要狩猎对象就是熊猫,大熊猫皮几乎随处可见,不觉珍贵,也不觉可惜。
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佛坪县开展保护大熊猫的宣传工作,首先由县到镇、乡、村,一级级宣讲,其次组织学习相关法令文件,第三印发并张贴布告,第四下发相关通知,第五村村刷写标语,第六利用广播、墙报、幻灯、、宣传画等形式宣传,第七通过打击、处理捕杀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犯罪行为,宣传有关法规,教育全县人民,第八制定村民公约。
同时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严禁破坏生态环境,不准乱砍滥伐山林竹木,尽量维护原有生态环境,不修建公路,不发展大型建设项目,以免因开山放炮威胁大熊猫安全。自1980年开始,佛坪竹林大面积开花枯死,这直接威胁到了大熊猫的生存,自然保护区及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甚至在大熊猫活动区的开花地带沿小路投放嫩竹等,供其大量食用。
此外,重中之重是严禁非法狩猎,严禁使用凶险工具和危险方法狩猎,严禁在雾天、雨天、黄昏、夜晚、凌晨等视线不清的条件下狩猎,以防误伤、致死大熊猫。1984年,陕西省龙草坪林业局拆除钢索套1020副,佛坪自然保护区拆除钢索套678副。1983~1987年间,佛坪自然保护区及县林业局、公安局从农民手中收买回大铁夹251个,动员群众交出钢丝索套2200多副。
自70年代初到1989年底,全县共抢救大熊猫24只,其中抢救后放回山林14只,人工饲养3只,从山林中拣回大熊猫尸体5只。虽然如此,偷猎、误杀等致死大熊猫案件仍时有发生。至1989年,全县共发生6起,致死大熊猫达8只之多,犯罪分子都被处以严厉的刑罚。
李传才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动起了歪心思,他看中的财路是贩卖熊猫皮,顶风作案,可谓是胆大包天。
那年的1月份,在他的游说之下,本村村民马国宏、周明贵二人也十分心动,当即愿意跟他一起干。三人密谋上山,在岳坝乡的白马沟、麻湾等山上活动了十来天,马、周二人发现了一只大熊猫,立时开射击,但未曾射中。
那年2月10日,周明贵单独上山,这次他运气比较好,搜寻到了一只熊猫,想也不想便开枪打死。当时的具体细节已不可知,有可能周明贵一个人搬运大熊猫的尸体费劲,又叫了李传才一起上山,后来的解剖、剔肉等过程应该也是两人共同完成。而作为土生土长的岳坝乡农民,他们不会不知道熊猫肉可以食用,也不大可能白白扔下那些肉不要,那么熊猫肉要么被二人均分,要么被本案的七个人一起均分了。
总之,他们将大熊猫杀死后,最后只保留了一张毛皮。
李传才先将熊猫皮带到自己家进行烘烤、存放,到了3月,因怕暴露,又将其分别带到程仁义、伍正刚、高贵才、陈启富等人家中窝藏,如此转移了一圈,转眼就到了1989年的9月3日。这天伍正岁、高贵才终于联系到了买家,将毛皮转手之后,到手1万元整,几人均分。30年前的1万元还是相当值钱的,那时的“万元户”差不多就像现在的“百万富翁”。
记得90年代末在我们县城买套房子也不过1万多块,在更早的80年代末估计有佛坪县城两套房子的市值。此案告破之后,追回了赃款7229元,这说明分钱之后基本上都只花了一小部分,也再次说明了这是一笔不折不扣的巨款。财帛动人心,所以他们才会铤而走险。
犯案之后不久,七人团伙便被抓获。1990年12月20日,佛坪县法院召开宣判大会:
判处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毛皮的本案主犯李传才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处杀死大熊猫的周明贵无期徒刑;
同案犯程马国宏、程仁义、伍正刚、高贵才、陈启富等五人分别五至十三年有期徒刑不等。
1991年的《陕西年鉴》中比较清楚的记录了此案。
本案中,主谋李传才被判死缓,而众所周知死缓相当于保住了一条命,如果没有再故意犯罪,两年之后改无期或有期,改无期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改有期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而无论是25年还是20年,李传才倘若活着,最迟都在五年之前出狱了。回望这失去的二十余年,不知道他可曾忏悔过?
回到开始的问题,猎杀大熊猫能判死刑吗?
李传才属于最严厉时的顶风作案,应该是判得最重的了,按他的案例讲,是可能会判死刑的,不过是有限度的死缓。
最近的一次类似案件应该是2014年12月的云南昭通水富县王氏兄弟猎杀大熊猫案,最后被告人王文林犯非法杀害、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文才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静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余6名被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4年不等。
这起案件没有死刑,因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氏兄弟是数罪并罚,所以分别达到了13年、11年之久。
那么,如果没打死熊猫又该怎么判呢?
《刑法》也给出了答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福建男子疑似捕杀江豚,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宰杀保护动物将面临着牢狱之灾。
最近网上流传着一段视频,这段视频显示的是一名男子在福建平潭海域附近捕杀江豚,并且拍视频炫耀,对于这种行为警方回应会严肃处理,并且已经传唤相关的负责人。对于江豚这种珍贵的动物来说是我国的一级保护动物,很多人不明白,如果宰杀一级保护动物的话,会受到什么处罚呢,像杀害一级保护动物,这种是属于情节非常严重的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金额和没收财产。不管是不是一级保护动物,对于野生动物来说,我们应该避而远之,而不应该去虐待它们。
一、江豚是我国非常珍贵的保护动物。
江豚这种动物是非常可爱的,她的脾气是比较温顺的,而且喜欢跟人待在一起。人们也喜欢把这种江豚称之为?江猪?,而且有的人也称之为?微笑的天使?,就是因为他看到人的时候总是会露出迷人的微笑,让人们非常喜欢这种动物,国家之所以把这种动物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就是因为它的数量真的很危急。而且在年底的时候,江豚露出水面玩耍,给予了我们很大的惊喜,让我们知道这种江豚还存在于我们中国海域内,我们应该更加去保护这些动物,而不应该伤害它们。
二、福建男子的行为最高会受到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名福建男子的行为如果真的属实的话,那警方将会根据中国法律里面的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话是要处罚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应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就是属于情节非常严重的,将会受到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判罚。
三、不管是不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我们都应该保护这些野生动物。
虽然说人类是最聪明的动物,但是我们也不能把动物们的性命看得一毛不值,性命是无价的也是等价的,特别是对于国家不允许伤害的一些野生动物来说,我们就应该自觉维护他们,自觉保护他们,而不是像这一名男子这样子去杀害他们,并且拍视频炫耀,这种简直就是愚昧无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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