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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农田边的水沟中抓了三只蛙,浙江一男子近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捕捉三只蛙后果为何如此严重?原来,该男子捕捉的正是唯一一种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蛙类——虎纹蛙。记者了解到,我国刑法对非法捕猎、出售国家保护动物“一只入罪”,而部分野生动物非法捕猎、出售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猎捕三只虎纹蛙,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5月13日晚,浙江温岭农民李某军在一处田地的水沟里,使用灯照手捕的方式猎捕了三只蛙,后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温岭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三只蛙类野生动物均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计人民币1500元。李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三只虎纹蛙由公安机关放生,其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温岭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非法捕猎、出售国家保护动物“一只入罪”
捕捉三只蛙就可获刑?也许很多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
记者了解到,虎纹蛙常生活于海拔900米以下稻田、沟渠、池塘等有水的地方,在自然界中以捕食蝗虫、蝶蛾、蜻蜓等昆虫为主,在中国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虎纹蛙于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为特别的是,其是截至目前唯一一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蛙类。
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非法捕猎、出售国家保护动物“一只入罪”。而司法解释对这类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虎纹蛙来说,达到100只即达到“情节严重”,达到200只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猎捕金丝猴、大熊猫等1只即可判10年以上徒刑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对部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给出了更严格的数量认定标准。
对于金丝猴、大熊猫、云豹、豹、雪豹、虎、亚洲象、野马、高鼻羚羊、朱_等野生动物而言,只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1只,即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结果显示有关虎纹蛙的案由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裁判文书达81篇,案由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裁判文书达106篇。这些案件中,不管“抓”、“卖”还是“买”,相关当事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徐旭东表示,事实上,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很大,但很多人往往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才没有觉得损害野生动物后果有那么严重。相关案件公正、严格的判决,也是对这类犯罪行为敲响了警钟。
走私宠物怎么处理
捕杀长江江豚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资料显示,1988年,中国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次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农业部与原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把长江江豚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什么
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国际社会处理走私入境的活体动物,都遵循1975年开始执行的“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亦称“华盛顿公约”):若查获走私濒危动物,由来源地付费接回或入境地收容;若走私动物非属公约规范的濒危及管制物种名单,则处置方式依各地法律规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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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走私国家保护珍贵动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符合以下情况:(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在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百万元(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该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回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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