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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之间开展科普交流,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普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交流有关信息和研究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促进本市科普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科普工作协调、考核制度,完善城镇科普网络,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科普工作,围绕科学生产、增效增收、文明健康生活开展科普活动。第六条 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科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科普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科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教育、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结合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普及科技知识。
公务员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提高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公共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第十条 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组织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渔)民和农业技术干部的农业、林业、渔业科技培训,为农(渔)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培育扶持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植(养殖)大户对科普工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口计生、环保、国土、水务、园林、安监、工业、文化、体育、旅游、消防、气象、地震、新闻传媒等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科技辅导员队伍,把科普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开展环保、节能、安全、健康的各类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等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劳动者的科技素质。
幼儿园应当把科普知识作为幼儿教育内容。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科技工作者、教师结合本职工作通过举办讲座、咨询等方式开展科普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实验室、实验基地或者其他场地、设施。第十五条 科技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普活动站、文化馆(站)、青少年文化宫、科普教育基地、示范基地等场馆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开展科普活动,定期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2修订)
科协是事业单位,其职责是:1、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2、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3、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
工作特性: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经济建设。
2、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3、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政府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工作。
4、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5、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6、开展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7、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8、编辑、出版科普书、报和期刊。
9、做好所属团体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10、兴建和办好为学术活动、科技普及和科技工作者、科技团体服务的科学技术活动阵地,兴办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和方法创新,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科普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以开展科普工作为重要责任,积极利用,开放相关场地、场所、设施和场馆等开展科普活动。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第六条 鼓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资源;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开展科普工作。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拟定本地区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倡导高等院校开设科普课程。第九条 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普创作,编写科普读物,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第十条 农业(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实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十一条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和科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作为重要科普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宣传、普及、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防灾减灾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第十四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设置科普宣传专栏、科普站点,结合居民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普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作中,应当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按照科普工作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 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支持并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第十七条 每年3月为全省科普活动月,主要开展面向农村的送科技下乡活动;每年5月的第3周为科技活动周,主要开展面向社区的系列科普活动。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加强对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增强科技意识。第十九条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者应当带头向公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新闻工作者应当利用新闻媒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馆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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