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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连云港 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关于“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发布) 第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一)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应安装《药品广告申请系统》,并制作《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其中,广告内容页制作的字迹应清晰可辨,要求JPG格式,说明书WORD格式。所有项目填写完全后保存→打印→提交(导出)。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二)申请人用A4纸制作和相应顺序提交以下3套资料: 1、省局留存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1)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2)《药品广告审查表》1份; (3)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 (4)广告主 承诺书 ; (5)生产企业法人授权 委托书 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8)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9)药品 商标注册 证书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0)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1)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12)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说明书复印件(或盖有 江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标签备案专用章); (13)药品小样包装盒(或设计稿)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4)药品包装内说明书(或设计稿)展开粘贴在A4纸上; (15)广告作品中涉及药品总经销的企业需提供该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6)广告 公司 代理办理药品广告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非处方药登记证书、广告中涉及产品特点的权威性证明材料,如教科书或权威性杂志(中文版)等; (18)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名称的需提供其批件复印件; (19)广告申请电子版文件:一个dda文件,一个jpg文件; (20)电视广告提供RM格式文件,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 (21)广播广告RM格式文件,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药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 (22)拟在江苏省发布广告的详细媒体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23)广告作品中出现电话号码的,需提供电话号码为本企业所有的证明)。 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药品广告审查表》1份(不需提交附件材料); 3、企业留存《药品广告审查表》3份(不需提交附件材料)。 以上就是对“连云港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的回答,连云港办理该事项要在《广告法》等 法律法规 范围内,经审查批准的广告成品内容及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前款规定以为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
四、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五、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六、烟草广告。
七、酒类广告。
八、教育、培训广告。
九、招商、投资广告。
十、房地产广告。
十一、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该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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