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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对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七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保护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保护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或者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其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
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明确管理单位或者专人、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国有水利工程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一)大、中型水库;
(二)大型水闸;
(三)三级以上堤防;
(四)大型泵站;
(五)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
(六)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
鼓励前款所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兼管其他水利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流域或者区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流域或者区域内水利工程。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费用。乡村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纯公益性的水利工程,其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经费依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水利工程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公益性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保障。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落实整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哪些行为是《农田水利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江苏省水利厅机构设置
《农田水利条例》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形成法律条文。
根据征求意见稿,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农田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等行为为违法行为。
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利部起草了《农田水利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2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律分析: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法律依据:《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村水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是指为了加强农村河道管理和保护,防治农村旱涝灾害,提高农田灌溉排涝能力,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等采取的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村水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节水高效、建管并重、改善生态、保障民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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